多次被催要工程款未提異議,被判共同還款
多次被催要工程款未提異議,被判共同還款
作者|王景林律師
一、案情回顧
原告:楊某
被告一:張某1
被告二:張某2
張某1與張某2系父子關系。2020年9月,張某1承包上海市楊浦區市光路開魯一村煤氣改造工程項目。張某2聯系到楊某,楊某系開挖掘機的個人。楊某在微信中用語音報價,張某2表示認可,隨后張某2便通知楊某進場施工。涉案工程挖填、平地等挖掘機分包工作均由楊某完成,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每次進場施工結束,楊某會讓張某2在工時單上簽字。有時張某2不在現場,事后楊某會將工時單拍照發給張某2確認。
2021年初,挖掘工作全部完成,張某2不肯結算,亦沒有支付工程款,楊某多次催要未果。
2022年3月,楊某開始聯系張某1,并多次向張某1催要工程款,張某1對欠款事實認可,并未提出異議,只是以各種理由拖延。
2023年7月,楊某將張某1、張某2起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6萬余元,并承擔相應利息。
二、法院審理
楊浦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雖未簽訂書面合同,根據現有查明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告為被告進行挖掘機作業等施工,被告張某2在《挖掘機施工工時單》及微信中對其工作量及價格進行確認,原告亦多次向兩被告進行催款,兩被告均未予以否認并承諾支付。現原告已完成施工,兩被告理應支付相應工程款,故原告要求兩被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最終判決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近6萬元及相應利息。
——(2023)滬0110民初22429號民事判決書
三、律師點評
1.原告證據意識不強,增加維權難度
原、被告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這在實踐中非常普遍。原告完成涉案工程后,多次催要工程款,二被告被催得急了,干脆電話不接,微信不回。
原告想要起訴被告,但發現手中只有被告簽字的工時單,工時單上未注明施工地點及價款;雙方未結算;原告只有被告手機號碼和微信,連二被告真實姓名都不知道。原告起訴維權存在一定難度。
原告手中的工時單一式三聯,原告手中留有存根聯。筆者指導原告在工時單上增補“施工地點、價款”,并將所有工時單列出統計表拍照發給二被告,告知二被告準確欠付工程款數字,二被告均不予回復,但亦未提出異議。起訴前,筆者順利查詢到被告身份信息。
原告將工時單、統計表、微信聊天記錄等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且能夠相互印證,可以證明己方主張,法院最終支持原告訴請。
2.被告一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之前,原告均系與被告二聯系,雙方確定施工相關內容。事后,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未果,鑒于二被告系父子關系,且涉案工程系被告一承包,遂向被告一主張工程款。原告向被告一主張工程款,被告一自始至終未提出異議,一直答應付款,只是以各種理由拖延付款。
《民法典》第552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本案中,被告一對原告的催款并未提出異議,且同意付款,基于被告一系涉案工程承包人,并非債務加入的意思表示,被告一不是連帶責任。
一般來講,涉案工程的實際承包人為一人,應該就是被告一。被告一系涉案工程的實際承包人,其指示被告二與原告聯系,并安排原告進場施工。原告僅與被告二聯系,實際上系與被告二發生合同關系,被告二像是接受被告一委托。
《民法典》第926條第二款規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是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按此規定,如果認定二被告之間系委托關系的話,原告只能向二被告其中一人主張權利,且事后不得變更。
《民法通則》(已廢止)第65條第三款規定:“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在該法廢止之前,可以授權不明要求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但該法已廢止,無法再適用。
本案中,被告一系實際承包人,被告二與原告直接聯系,二被告并未明確各自身份。因為二被告系父子關系,從外在形式上看,二被告更像共同承包人,雖然由被告二發包給原告,但合同實際履行義務應由二被告共同承擔。基于這些,法院最終判決二被告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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