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串通買賣他人抵押房產被判無效
[閱讀提要] 惡意串通簽協議,低價售賣抵押屋,法院判決屬無效,房歸原主顯公平。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的一天,家住東營經濟開發區的趙某突然得知自己名下的房子被賣掉了。他趕緊前往房管局查證,發現房子確實已不在自己名下,這又是何故呢?
原來,2020年4月,趙某以自己的一套房產作為抵押擔保,先后兩次向錢某借款,共計40萬元。雙方約定:2023年4月24日到期一次還清,逾期錢某有權處理抵押房屋收回出借本金。同時,趙某還簽署了其委托錢某出售抵押房產的授權委托書。2023年4月,趙某向錢某償還了部分借款后,再未償還剩余的借款及利息。2023年10月14日,錢某以32萬元的價格將趙某抵押的一套房產賣給了張某。被蒙在鼓里的趙某直到和錢某的一次聊天中,才知道自己抵押的房產已經被賣掉。于是,趙某將錢某、張某訴至東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確認張某與錢某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并要求莊某協助其將案涉案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經鑒定,案涉房屋被賣時的市場總價值為59萬元,而錢某、張某轉讓案涉房屋的價格不足評估價格的六成。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簽署的授權委托書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錢某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趙某發生效力,但不得損害趙某利益。而錢某、張某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案涉房屋,損害了趙某的利益,雙方轉讓案涉房屋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善意。案涉房屋一直由趙某祖父母居住,沒有證據證明莊某購房前對案涉房屋狀態進行了查看和了解,購房后莊某也未要求趙某交付房屋,與常理不符。另查明,案涉房屋轉讓之前,2023年4月至10月,錢某與張某之間的銀行往來款項共有20筆,其中張某向錢某轉賬12筆,金額為40余萬元,錢某向莊某轉賬8筆,金額為20余萬元,均未注明款項用途,結合二人之間有其他經濟往來的陳述,故不能認定莊某向錢某支付的款項是購房款。另外,趙某對錢某的債務以案涉房屋設定抵押,錢某不依法實現擔保物權而是采取風險較大的買賣轉讓案涉房屋的方式實現債權,也與常理不符。
[判決結果] 因此,法院認為張某與錢某惡意串通,損害了趙某的合法權益,依法判決張某與錢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莊某、錢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協助趙某將案涉房屋所有權變更至趙某名下,所需變更登記費用由張某、錢某承擔。
【律師說法】惡意串通行為又稱惡意通謀行為,是指在買賣活動中,雙方以損害他人利益為目的,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具體表現為:串通掩蓋事實真相,在談價過程中串通一氣,故意壓價,損害委托人的利益。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律師在此提醒大家,在民間借貸等類民事活動中,若債務人將特定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當其未履行還款義務時,債權人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享受優先受償權,債權人可以選擇申請法院依法拍賣或變賣抵押財產以清償其債權。切不可采取惡意串通的交易方式來實現債權,否則,即便合同條款簽訂的再詳盡,手續再規范,也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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