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施工人能否在工程款范圍外主張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情概要:
2017年5月,A公司作為甲方與B公司就某隧道工程的建設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協議約定工程內容為道路工程、隧道工程等,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580天,合同價款暫定88388萬元,合同價格采用固定單價,最終結算為準。計劃竣工日期為2018年12月,實際竣工日期為2020年5月份。
2022年6月,B公司將A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承擔延期造成的損失,材料差價,合計金額9896715元,一審、二審,法院都支持了B公司的訴求。
2023年6月,鄭某就同一項目以實際施工人身份將A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延期造成的違約責任管理人員誤工工資、機械停止費等各項損失876萬元。一審支持了鄭某的訴求,因為B公司訴訟A公司時,明確延期的責任是A公司造成的。
案件難點:
B公司起訴A公司時法院已確定的事實就是延期責任是A公司造成的,這樣的事實會讓法院引用已生效判決的內容,而不進行區別對待。
律師辦案思路:
1、本案的關鍵點是確定本案的工程款是否結清;
2、實際施工人是否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對性主張合同相應的權利;
3、本案實際施工提起的是代位權訴訟還是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厘清法律關系;
4、一審法院判決支持實際施工人的主張是否存在法律關系混亂、超訴訟請求判決;
總結出以上關鍵點后,律師組織工程款結清的材料,實際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對性的法律依據、法律觀點、判例等。
法院裁判結果:最后二審法院完全否定了實際施工人鄭某一審的訴求,駁回全部訴訟請求。A公司在實際施工人主張的這個案件中完勝。
律師寄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律師需要查閱大量工程施工的材料、鑒定程序是否要啟動、如何啟動對案件都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在對證據的質證方面,律師的專業知識也需要夠牢固,才能作出有力的質證意見。厘清思路和案件的時間節點,對施工合同過程中責任的承擔也是非常重要的,律師需要以可視化的形式呈現給法官,讓法官能在復雜的工程過程中,明確責任各方。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2021年1月1日廢止)
第二十六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 非發包人不應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 建設工程發包人應當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方承擔給付工程款的責任
- 發包人、分包人已支付全部工程款,對實際施工人是否承擔責任?
- 實際施工人有權向無資質的承包人主張工程價款,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 非發包人不應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 實際施工人可依法越過承包人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債權
- 實際施工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不能請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
- 發包人與承包人尚未完成結算的,實際施工人不能請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支付
- 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不能請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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