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無效,擔保人還要承擔責任嗎?
借款人以盈利為目的向不特定對象放貸,并收取高額利息,借款合同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效合同,這種情況下擔保人還需要承擔責任嗎?
基本案情
2017年,李某因開店需要資金周轉,便通過朋友王某介紹向張某借款100000元。張某與李某簽署借款合同,李某出具收據,合同約定借款期限90天,月息三分,張某實際借給李某70000元,收取砍頭息30000元。張某為保證借款按期收回,要求王某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王某作為保證人在保證書中簽字捺印。借款期滿后,李某陸陸續續歸還張某部分錢款,雙方因砍頭息、高額利息、歸還的是本金還是利息問題發生糾紛,李某未將剩余款項償還完畢。2024年4月,張某將李某、王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償還借款及利息,王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張某未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批準,不具備發放貸款資質,多次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出借資金以賺取利息,出借行為具有營業性、經常性,被人民法院認定為“職業放貸人”。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簽訂的“借款合同”為無效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第二百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被告李某應返還張某借款本金70000元及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被告李某與原告張某簽訂的“借款合同”為無效合同,擔保人王某為上述借款提供的擔保無效,原告張某亦未提供證據證明保證人有過錯,故王某不承擔民事責任。遂判決被告李某返還原告張某借款本金70000元及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已歸還的部分錢款,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抵充),駁回原告張某對擔保人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問
借款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借款合同是擔保合同的主合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主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問
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就不用承擔擔保責任嗎?
不一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十七條第二款 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問
擔保合同中約定其效力獨立于主合同,該約定有效嗎?
無效。從屬性是擔保合同的基本屬性,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擔保合同的從屬性不能突破,即當事人之間不能通過約定來排除保證合同從屬性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二條 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或者約定擔保人對主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承擔擔保責任,該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主合同有效的,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