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啟動親子鑒定程序嗎?
發布日期:2011-04-25 文章來源:互聯網
2002年2月關某與徐某登記結婚,次年8月兩人產下一子,隨著孩子的不斷成長,關某越發覺得小孩長得跟自己相差甚遠,便產生懷疑。2009年在一次偶然的機會中,關某在醫院體檢發現自己并無生育能力,于是更加懷疑這個孩子非自己所親生?,F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做親子鑒定,徐某不同意。
【分歧】
法院是否應該啟動親子鑒定程序?
第一種意見認為不應該,親子鑒定程序的啟動必須是訴訟雙方當事人都同意,必須堅持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本案當中,徐某不同意做親子鑒定,故法院不應當啟動親子鑒定程序。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規定,一方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鑒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三周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作親子鑒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據此,關某與徐某的孩子已經超過3歲并且關某有醫院出具的無生育能力的證明,有合理理由懷疑孩子非自己親生。因此法院應該同意關某要求親子鑒定的申請。
【管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
1、親子鑒定應該遵循嚴格的程序。由于親子鑒定鑒定樣本的采集需取自當事人本人,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相關規定,鑒于親子鑒定關系到夫妻雙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因此,對要求作親子鑒定的案件,應從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增進團結和防止矛盾激化出發,區別情況,慎重對待。法院在批準親子鑒定申請時,必須以自愿為前提和原則,親子鑒定的實施也必須具有必要性和正當性,有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是其必要性的體現。法院不能強制當事人做親子鑒定。在本案當中,徐某不同意做親子鑒定,法院是不能強制啟動親子鑒定程序的。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規定,一方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鑒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三周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作親子鑒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關某并不能當然的僅僅依靠最高院的這一條規定要求做親子鑒定。從嚴掌握要求申請親子鑒定方須提供相應的證據。如長期兩地夫妻分居、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等原因事實。只有對這些有證明力的證據進行分析,按邏輯推理形成合理懷疑,才能啟動親子鑒定程序,因此這些證據也是構成進行親子鑒定的輔助性淵源,這樣才可以有效防止親子鑒定被當事人不加選擇地濫用。關某有醫院出具的無生育能力的證明這一證據,但是這一證據是在孩子出生后9年才有的,不能證明在9年前關某就無生育能力。其所提供的證據在啟動親子鑒定程序還不夠完整全面。
3、親子鑒定是認定或否定親子關系的重要證據,但并非唯一證據。在當事人一方拒絕親子鑒定的情況下,因此,在親子關系的確認方面可以從法律上尋求一種補救措施,即推定規則的適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而直接進行事實上的推定,本案中,關某提供了自己無生育能力的證明,而徐某不能提供證據推翻關某對親子關系的懷疑,可以推定關某與孩子不存在親子關系。
作者:南豐縣人民法院 彭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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