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文號:
近有一些分局來電詢問,企業經法院宣告破產以后,對破產財產變賣中應交流轉稅,應如何處理。《破產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理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理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等有關稅法規定,在清理組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清理組代企業處理變賣財產過程中發生的貨物銷售等應稅行為,并按稅法規定交納流轉稅及其附加,不能作為欠交稅金并入破產企業的第二清償程序中,具體有關規定如下:
一、清理組在變賣破產企業的財產時,對變賣其房屋、土地使用權及無形資產收入涉及交納的營業稅,可比照我局《關于企業兼并等有關流轉稅處理意見的通知》(滬國稅流[1997]6號)中第一點的規定辦理。
二、清理組在清理財產時,可以破產企業的名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并按規定稅率計算銷項稅額。破產企業尚未轉銷的期初存貨已征稅款,可按實際動用數與破產前留抵的進項稅額一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抵扣,計算后得出的應繳稅額,應即時上繳國庫。
三、對破產企業清理結束后,期初存貨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稅款,以及征稅后出現的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后不足抵扣部分,稅務機關不再退稅。企業在破產清理結束后,如仍有部分存貨無法處理而報損的,其已經計算的進項稅額或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應予以轉銷。
四、企業經法院宣布破產之日起,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破產企業使用的各類發票進行監督清理,繳銷空白發票,并在《發票購用印制簿》上注明。在清理組變賣破產企業財產時,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清產情況,在《發票購用印制簿》上重新核定所需用發票,限量供應清理組掌握使用,待清理財產期結束后,由主管稅務機關收繳并監督清理、繳銷空白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