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文號: 內計辦復字[2001]3號
阿拉善盟物價局:
你局《關于公安部門收取城市建設增容費和取保候審保證金等有關問題的請示》(阿物價發(2000)65號)悉。現函復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1993年10月下發的《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物價局關于公布自治區第一批取消的收費項目的通知》(內財綜字(1993)第960號)中已經明確取消了公安部門的“在押人員取保候審、保外就醫保證金”收費項目。按照現行國家收費政策,公安部的有關收費規定不能作為收費的合法依據。
二、有關城市建設增容費收費問題,《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24號)中已明確指出“對于在城市落戶的人員,各地區、各部門均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費和類似增容費的費用”。
三、關于公安部門收取少量的“治安拘留保證金”和“涉嫌槍支案押金”等問題,凡國家和自治區沒有明文規定(須合法有效文件)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
此復